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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8章 杀人偿命(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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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香兰也激动得连连点头。

如果真的因为这事儿摊上人命官司,她可冤枉死了。

明明是自己被抢劫,那抢劫犯自己坐死,扑街,结果自己还得负责......简直岂有此理。

而且,

两位好心的大兄弟热心帮忙,若是他们惹上麻烦,赵香兰也会十分过意不去。

还好,警察同志还了他们清白。

他们不需要负责。

简直太好了!

林北也是稍稍松了口气。

虽然他经历过很多事情,尤其是打官司这事儿,更是专业对口尤为擅长。

但毕竟这次跟之前都不一样。

除了林北从原告方变到了被告方之外,还因为这是涉及人命的案子,若是败了可不是闹着玩儿的。

指不定就得进去。

林北喜欢送别人进去,自己可是万万不想进去的。

只要打官司,就一定有败诉的风险。

而且还得折腾......

现在好了,警方直接定性为他们与李凯亮的死不存在因果关系,无需为此负责。

倒是能省去诸多麻烦和风险。

......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并不是常理想的那种因果关系,而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有人可能会说了,啊,林北不追,李凯亮就不会跑,他不跑,就不会死,这麽看来,不就是因为林北追人,所以李凯亮才死的吗?

这不就是因果关系吗?

因,是林北追。

果,是李凯亮扑街。

怎麽能说没有因果关系呢?

这种说法看似有几分道理,实则毫无道理!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是这麽简单就可以扯上的。

真要这麽说的话,那是不是也可以说,李凯亮不抢劫,林北就不会追,林北不追,李凯亮就不会跑,李凯亮不跑,就不会死?

如此追根究底,李凯亮的死,那就是因为他抢劫。

再往前一点......

如果李凯亮今天不出门,他就不会去抢劫,不抢劫......他就不会跑,不跑就不会死。

或者再往前一点......

如果李凯亮的父母不生他,他就不会长大......就不会死。

到最後都能追究到盘古开天辟地了。

显然这就是在胡搅蛮缠。

法律上讲究的因果关系,可不是这麽说的。

必须得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举个很简单的例子。

李凯亮翻栏杆的时候,林北在後面推了他一下,导致李凯亮当场来了个“脸刹”,撞破脑袋,流血过多而死。

那麽,林北跟李凯亮的死,就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了。

即便是见义勇为,多半也会落个“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实际情况显然并非如此。

李凯亮翻栏杆的时候,离他最近的林北,都还有至少三四米的距离。

根本不可能与他有任何的肢体接触。

李凯亮之所以死在那儿,完全是他自己的原因。

他是个成年人了。

应该有最基本的危险判断能力,理应想到翻越栏杆会有摔倒的风险,而摔倒之後脑袋朝下,就有头破血流的可能。

可他明知如此还是这麽去做了,那就应当认为,李凯亮对由此造成的任何後果,都是有心理预期的。

那麽......

发生後果,自然要自行担责。

怪不得任何人!

......

派出所认定“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便是基於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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