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8章 还有意外收获?(求月票)(2 / 2)
未能「勤勉尽责」没有发现虚假陈述,和「明知情况但依旧做无保留意见的2
这是一个普通人基本不知道,但会计相关从业人员基本都知道的一个罪名,
提供虚假文件证明罪。
刑法中的规定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丶验资丶验证丶
会计丶审计丶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丶情节严重的行为。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以上就是情节严重了。
所以—···这屎盆子绝对不能接!
潘志远这句话刚说完,就看到旁边的孙进豪和吕晓婉,以及对面的唐方镜都向自己看了过来。
这什麽意思,难道自己说错话了?
孙进豪人都要傻了,不是我一下子没注意你就直接说了?
别人当着你的面挖了坑,你就直接往里跳?
吕晓婉刚刚用的同样是律师的一种小套路,很简单,我只是说我们这些情况没有保密,你们都可以查到。
但并没有说你们肯定查过这些律师讲话一定是「咬文嚼字」的,这个一定要记住。
桓只说这苟话其卖还好,只能说萌可能荐在这个情说,桓也不可能茵为这句话就怎麽样。
所以吕晓婉很快就转回头继续坐着。
倒是孙进豪赶紧低声道:「潘主任,你不要说话———」
唯独老唐,盯着潘志远看了好一会儿这才收回了目光。
没想到啊没想到,这还有意外收获!
对方说那句话的时候基本上心里肯定也想着那些方面的事,所以老唐顺手开了读心—·
只能说,这年头的很多人,那胆子是真的大啊。
怪不得都说财会人员进去的多呢,你看看这胆子!
最起码法律人员是肯定没这胆子的,遇到问题了法律人员跑路最快-
老唐虽然依旧在法庭上坐着,但他的心早已经飘到了看守所,飘到了隔壁的刊庭。
该怎麽让对方把这情况暴露出来呢?
老张开口道:「被告当事人,警告一次,必须经过允许才能发言知道吗?」
潘志远赶紧点点头,虽然不知道怎麽回事,但对面那个唐方镜的眼神有点太下人了好伤白己的相注都亡丢到列了一样庭审继续,还是正常的举证质证环节,吕晓婉对于老唐提交的证据全部进行列行的「有异议」。
举证质证结束,就是法庭辩论了。
老唐这边的主要法律依据就是《最高法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培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根据《规定》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丶行政法规丶监管部门制定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丶误导主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事实是依据,法律是准绳。
那麽首先就要按照《规定》来证明鑫达公司当时的行为是虚假陈述,以及该假陈述是否具有重大性。
有相关部门的处理在前,这个很好证明,处罚中已经说的很清楚了。
这就是为什麽吕晓婉认为这案子没胜算的原因。
基本上被处罚了之后再被起诉的,能翻盘基本上都是先推翻了行政处罚。
所以在辩论中她直接开始对会计师事务所展开了攻击。
反正意思就是说,你们本来应该可以审计出来的,但是你们却没做到,所以尔们的责任很大。
竹近家这边具时定元京,他准苗」灯多力法邮定应对唐力说的,谁能芯划对方都没怎麽说话,都是他和吕晓婉在这里争。
终于在吵了半天后老张敲了敲法槌。
「好了,你们两方被告,车軲话不要来回说,有没有要补充的,没有的话就要最后陈述了。」
老张话音落下,潘志远马上表示自己要陈述。
这一通陈述足足有十分钟,最后老张都烦了,直接让他别说了。
庭审结束,老唐收拾东西往外走,他还在想着怎麽处理这个案子。
刚刚庭审的时候他是有机会用技能的,「劝说」用在这里恰到好处。
但是-—---如果真的发现问题,那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到时候就要给刑事让各了。
这和自己之后的计划并不符合。
所以先缓缓,让他们现在外面蹦哒几天再说吧,先把钱弄到了,然后再说其也的。
其他人也都离开,潘志远准备去和贺浩宇见个面,如果对方真的撕破脸,那优一起进去!
时间慢慢过去,案子不出意外上了审委会,经过多方讨论,又听取了鑫达公的想送想法屌男院出了判决!
丨知贝(
听着这份判决,老唐有点意外,不应该啊,那位吕律师那天发挥的很好,正常来说就算不是五五开,那也是六四。
结果现在事务所那边只需要承担百分之二十?
不过无所谓了,反正他这边的钱不会少。
既然这样那就可以开启计划了,拿着判决书,老唐也没管什麽,径直拎着手是包再次来到了京州市中院的立案庭。
工作人员看到他之后人都要骂了。
「唐律师,你这又是——·
老唐笑得很灿烂:「对,还是那个案子,只不过这次不是单一的了,是代表<诉讼,由我的当事人作为代表人」」
而在这个时候,鑫达公司和事务所的人也都跟着他到了立案庭,见到这一幕后都开始咬牙,果然如此!
这狗东西早就已经准备好了。
不过--大家有点奇怪,唐方镜都没有在网上说,那其他人怎麽知道情况呢鑫达公司的法务副总监已经做好了准备,反正只要唐方镜在网上发消息,就直接搞他!
「喂,房总,我这边已经提起诉讼了,对,你那边的人数够了吧?够了那就干始吧!」
他这次要做的可不是普通的代表人诉讼,而是新《证券法》专门规定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
这是异于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一种制度!
是由第三方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特别代表人提起诉讼的制度,和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区别就是,该制度下,是采取「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
普通的代表人诉讼,法院会有一个公告期,在公告期之内参加登记才能算是参与诉讼,也就是说如果你不知道有这回事,那很可能会错过这个诉讼。
但是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下,你只要不在公告期内专门发声明说放弃诉讼,
就会默认为你参加了诉讼!
至于怎麽知道你是不是权利人-当下的证券行业,这些说白了都是透明的老唐前世那个经典的「特别代表人制度诉讼第一案」,直接代表了近六万名设资者提起诉讼!
这一世,他准备直接照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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